香港这么乱!从法律角度看,武警部队能否前往维持秩序?( 六 )

目前 , 《基本法》附件三所包含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其中并不包含《武警法》 。

那么 , 这是否就构成了武警部队介入香港事务的法律障碍呢?如何解决《武警法》在香港地区的适用问题呢?

《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 , 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 , 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武警法》作为我国国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 根据上述规定 , 在中央依法征询香港相关意见后 , 可以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 从而在香港地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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