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网|公司第三大股东引得监管一再“关注”,健之佳二度冲刺IPO( 二 )


健之佳2017年第一版招股书显示 , 该公司第三大股东王雁萍(持股比例15.02%)的股份曾由其妯娌李莹代持 。 在2017年的《反馈意见》中 , 证监会要求健之佳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李莹代持原因、王雁萍是否存在不适合做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
收到《反馈意见》后 , 健之佳便在2017年第二版招股书中披露了王雁萍系云南省前副厅级官员强卫东配偶的信息 , 并表示公司经营活动未在强卫东任职行政地区或职权管辖范围内 。
虽然健之佳坦诚存在官员配偶入股的情况 , 但突然主动申请终止审查之举 , 还是引起了市场的多方猜测 , 并被认为这是健之佳2018年决定终止审查的主要原因之一 。
据健之佳二次IPO的招股书显示 , 截至2019年6月15日 , 王雁萍仍为其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15.02%) 。 而在7月17日公示的《反馈意见》中 , 证监会仍要求健之佳补充说明“原股东李莹等人代持王雁萍股份原因 , 王雁萍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不宜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况” 。
《投资者网》曾就“王雁萍的股份曾被代持等情形是否会对公司IPO造成影响”等问题致函健之佳 , 但未收到对方任何回复 。 对于健之佳的上市进展 , 《投资者网》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 (思维财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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