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河南一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汇报后认为量刑偏轻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谢寅宗 实习生 毕雨梦
澎湃新闻|河南一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汇报后认为量刑偏轻金水区检察院 。资料图
律师刘长9月8日在河南郑州办案时遭遇蹊跷 , 其当事人芦云超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但检方一审开庭时却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 理由是“将被告人的刑期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 。
对于单方面撤回芦云超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事 , 9月9日 , 金水区检察院政治部一男性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 政治部不办案 , 案件的情况和撤回的原因政治部也不了解 , 具体得问承办人 , 而且 , 因为案件具有保密性 , 政治部不能干预案件也不能过问 。
多名律师、法学界专家告诉澎湃新闻 , 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 , 具结书所载明的量刑建议 , 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一种承诺 , 不得随意撤回 , 检察机关不能因归咎于自己一方量刑建议轻的原因 , 让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 否则将违背法理 , 也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
距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9月4日、5日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结束仅3天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9月8日在郑州办案时 , 就遭遇检察院单方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蹊跷事件 。
【澎湃新闻|河南一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汇报后认为量刑偏轻】刘长的二审当事人芦云超 , 原系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 2019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 , 后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刘长告诉澎湃新闻 , 他9月8日下午会见芦云超时得知 , 2019年12月 ,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 , 金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让芦云超认罪认罚 。 芦云超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值班律师见证下 , 和检方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 在该具结书中 , 检察院承诺给芦云超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半到两年 。 然而 , 公诉人开庭时却撤销了该认罪认罚 。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庭审笔录显示 , 该案一审时 , 法庭曾询问芦云超:“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芦云超回答说 , “我认罪 , 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 ”
法庭随即询问公诉人 , “是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
公诉人回答法庭称 , “关于芦云超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 是其签订具结书以后 , 我们将被告人的刑期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 , 故没有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
庭审笔录显示 , 由于检方单方撤回了芦云超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 芦云超及其一审辩护律师在后续的庭审中做了无罪辩护 , 在未新增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 今年7月29日 ,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芦云超被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芦云超不服 , 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
“一审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 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 ”刘长认为 , 从证据的角度而言 ,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份可能证明当事人罪轻的证据 , 公诉机关单方撤回 , 实质上是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程序而言 ,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签订 , 即对控辩双方具有约束力 , 检方单方面撕毁 , 不仅于法无据 , 而且严重悖离了国家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
研究认罪认罚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告诉澎湃新闻 , 此前 , 他们均从未听说过国内有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例 。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相关数据发现 , 国内也从无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裁判文书和公开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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