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未必等于当时社会普遍现象 , 这其实是非常常见的 。
否则 , 仅看律条的“前卫” , 连《梦华录》的基本矛盾设置也可以推翻 。
比如剧中反复强调的“良贱有别” , 在学界就一直有关于“宋时良贱制度的消亡”的研究 , 这是因为在宋代 , 曾有“奴婢制度改为雇佣制度”的相关推法 。
但其实 , 民间公案里依然大量存在“良贱之别” , 仅有一些奴婢即使转雇佣制 , 而对雇佣奴婢的管理依然与良民有很大不同 。 何况 , 尚有大量的奴婢没有转制 。 他们依然是主人的畜产 , “不得称人” 。
一切有涉贱籍的条例 , 其实都可以看其是为了保障谁的利益 。
而至于“可以不卖”、“有说不的权利 , 你不说” , 其实也反映出没有比较成熟的社会观 。 这里篇幅有限 , 如果我明天可以对老板的加班要求有权说不 , 我们再来讨论彼时的贱籍人权问题 。
问题也有是否值得讨论之别 , 而《梦华录》能引起这样广泛的讨论 , 已见得它是有触及到什么的 。
作为一部古偶 , 到这里 , 其实已经完成使命了 。
而它衍生的问题 , 其实在当下并不罕见、甚至是飘也常审视自己规避的 。
即是 , 当我们展现、关怀一个弱势群体时 , 我们所聚焦的 , 不能够是特例 。
因为当我们所举例为特例时 , 即使是无意的 , 无形中 , 已经会拔高基本标准 。
我举个可能需要想两道 , 但如果想明白 , 就一定能听懂的例子:
比如 , 我们探讨女性生育话题时 , 以一位各方面都很优秀 , 成功 , 在道德与情操层面也非常完美 , 甚至是对社会有相当程度贡献的女性举例 。
那结果 , 一定是失实且不严肃的 。
而这两点 , 显然已与“古偶”的本质打架 。
轻拿晓梦 , 沉放青史 。
各有各的门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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