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机上猝死 航空公司一审判赔38万二审改判无责( 五 )

但一审法院表示 , 航空公司自认符明云在第一航段中出现了晕倒症状 , 但在航班途经南昌时 , 航空公司未让符明云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 。 “航空公司应当认识到 , 航空器作为一个特殊的封闭式空间 , 在旅客发生疾病时 , 其诊疗条件、环境必定不如地面 。 航空公司当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 , 而选择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 , 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 主观上存在过错 。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 , “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明云直接造成侵害 , 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 , 航空公司应当对符明云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最终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律强调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 更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 , 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 ,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 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 , 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符明云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 , 赔偿其儿子38.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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