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机上猝死 航空公司一审判赔38万二审改判无责( 六 )

转折

二审认定航司无责 撤销前判决

一审判决做出之后 , 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 。 符海涛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则认为 , 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 并且在符海涛拒不尸检导致没有尸检结论的情况下 , 符海涛应自行承担责任 。 对此 , 符海涛回应称 , 在双方交涉时 , 航空公司从未提出要尸检 , 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属尽快火化 。

二审法院认为 , 符海涛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符明云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 。 符明云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 , 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 , 其状态不错 , 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

二审法院表示 , 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 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 , 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 。 相反 , 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 , 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符明云选择继续乘机 , 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 , 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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